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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文件及年报涉虚假记载 登云股份领证监会罚单

2017-05-25 18:45:5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374862

证监会近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将登云股份(002715,股吧)2015年10月被立案调查一事的相关案情及监管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公之于众。登云股份因IPO申请文件、上市后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而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同时,证监会拟对公司时任董事及高管欧洪先、潘炜各处以30万元罚款及五年市场禁入,其余责任人则被分别处以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

  登云股份于2014年2月19日在中小板上市,2015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至今年4月29日,登云股份公告,公司及张弢、欧洪先等25人于4月28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告知书》指出,登云股份在其IPO申请文件中,存在以下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包括:2010年至2013年6月,5万元咨询服务费、5万元会务费及971.38万元三包索赔费未入账;公司美国子公司在2013年半年报提前确认收入239.86万元,导致登云股份合并报表提前确认利润94.96万元;2013年1月至6月少确认票据贴现利息45.73万元;2010年至2013年6月未披露与广州富匡全、肇庆达美、山东富达美、山东旺特等四家公司以及APC、Golden Engine等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较大;此外,登云股份还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于2011年、2012年、2013年1至6月分别违规对外借款960万元、2000万元、2300万元。

  成功上市后,登云股份的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以及2015年一季报也出现了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情况。

  据证监会调查,2013年及2014年,登云股份共有847.24万元三包索赔费未计入当年销售费用,另有358.18万元贴现票据产生的利息未计提费用;2013年、2014年隐瞒与前述六家公司的关联关系以及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2013年、2014年分别对外违规借款2300万、1200万元。此外,公司还在2015年一季报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421.24万元,导致一季度净利润由亏转盈。

  在被立案调查之后,登云股份还存在其他情况。如2016年6月23日,登云股份向法院对某客户争议金额较大的三包索赔费提起诉讼。2016年11月28日,法院下发《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客户退还登云股份三包索赔扣款270.75万元,该客户不得再以2011年至2014年三包索赔问题要求登云股份承担任何违约、补偿或赔偿责任。该退还金额占登云股份与该客户三包索赔款争议总额的23%。又如,登云股份9位一致行动人及财务总监已签署承诺,如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登云股份未能就上述三包索赔争议与客户达成谅解,并回收相关应收账款,对于争议金额较大的三包索赔款项(合计1482万元),将以现金方式弥补登云股份的相关损失。

  证监会认为,登云股份存在IPO申请文件、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2015年一季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因此决定责令登云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时任董事及高管欧洪先、潘炜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采取五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监高职务的市场禁入措施;另外,对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弢、邓剑雄、罗天友等23人分别处以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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