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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泽7月24日晚间公告称,控股股东于2017年7月21日收到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王应虎、王涛、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三人作为华泽钴镍时任董事,在知情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下,未保证华泽钴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
具体来看,控股股东王辉、王涛、王应虎在4月签署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2794万元银行债务,由*ST华泽子公司陕西华泽承担。5月又签署协议,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3288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两份协议均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